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启动和大力推进信贷消费的通知
(辽政发[2000]12号 2000年4月5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信贷消费是消费者向金融机构借款用于个人消费的一种信用消费形式。在许多国家特别是经济发达国家,信贷消费已经得到广泛运用,并对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促进作用。近年来,我国信贷消费开始启动并逐步发展。国内外的实践证明,信贷消费形式的运用与发展,是国民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消费结构变化的客观要求。开展信贷消费,可以将预期消费转变为即期消费,从而有利于开拓市场,扩大内需;有利于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规避金融风险和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促进相关企业创新营销方式,增强企业活力。特别是在当前有效需求不足,我国坚持实行扩大内需方针的形势下,全面启动和大力推进信贷消费更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我省信贷消费已经在一些领域启动并取得了初步成果,但由于受观念旧、条件严、手续繁、费用高等因素制约,到1999年底,全省消费信贷余额仅为155.5亿元,仅占金融机构信贷总量的3.2%。为了在我省全面启动和大力推进信贷消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启动和大力推进我省信贷消费的指导思想是:坚决贯彻扩大内需的方针,坚持把信贷消费作为新的消费增长点和经济增长点,通过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密切配合与大力推进,在全面启动信贷消费的同时,在若干重要领域实施重点突破,以有效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发展。
当前,信贷消费要重点推进住房、汽车、耐用消费品和助学消费;同时,根据各地不同情况,逐步扩大信贷消费范围。今年全省消费信贷占信贷总量的比重要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信贷消费的启动和推进,要坚持城乡并举的方针。在实施步骤上,可由大中城市向城镇及农村地区逐步扩展。要高度重视开发潜力巨大的农村消费市场,运用消费信贷,支持农民购买农机具、耐用消费品和修建住房,满足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
二、工作重点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当前要重点启动和大力推进以下品种的信贷消费。
(一)住房。要重点解决目前住房信贷中存在的审贷条件偏严、费用过高、手续繁琐等现实问题。各金融机构要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简化评估审批手续,提高审贷效率。个人住房贷款范围要由普通商品房扩大到借款人自用的各种类型住房;扩大住房信贷品种,积极开办住房置换、二手房、非城镇居民购房、住房装修等贷款业务;降低首付比例;对还款期限及还款方式提供多种选择。为鼓励住房消费,对相关税费的收取要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有关部门要在权限范围内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建设部门要与金融部门密切配合,年内在全省普遍推开住房信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