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牡丹江市互联网
用户网络使用费实行包月制资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经字[2000]61号 2000年3月29日)
牡丹江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牡市互联网用户网络使用费实行“包月制”资费标准的请示》(牡价经字[2000]22号)收悉。为进一步促进牡丹江地区互联网事业的发展,调动政府、企业、个人上网的积极性,根据牡丹江市的实际情况,你市拟对电话拨号上网的个人用户实行包月制。根据国家的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市电信局在牡丹江地区试行对个人用户实行包月制,具体标准批复如下:
一、电信部门对电话拨号上网的个人用户实行包月制,必须本着本人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用户接受服务。
二、包月制资费标准暂定为40元/30小时和80元/70小时两种。超过部分仍按国家现行资费标准4元/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