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标准的复函
(琼价费字[2000]65号 2000年3月30日)
海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函》(琼卫医函(2000)5号)收悉。由于原定的收费标准偏低且执行时间较长,难以补偿各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调查、取证、组织鉴定会等工作的费用支出,为保证我省各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工作的正常开展,经研究,现将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标准调整如下:
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组织的鉴定,每次收取鉴定费1500元;
市(县)级(含海口市和三亚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组织的鉴定,每次收取鉴定费1000元。
各医疗单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组织的鉴定,一律不收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