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保税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广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OOO年3月30日)
第一条 为加速引进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保税区鼓励发展的项目,促进广州保税区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保税区鼓励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引荐下列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保税区发展规划的投资项目,并给予奖励:
生产性项目
贸易性项目
办公写字楼、仓储(兴建仓储设施)、房地产开发和土地成片开发项目
其他国家允许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荐,是指引荐人在项目投资各方之间、在项目投资各方与管委会之间,通过介绍、推荐、沟通促成项目在保税区落实的中介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引荐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机构或非法人机构。
引荐人的责任是向项目投资各方和管委会有关部门如实介绍彼此情况,在项目引进洽谈和审批中起到实质的中介作用。
第四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的奖励;
管委会审批部门和招商部门的工作人员;
本身是该项目投资一方的单位和决策人。
第五条 项目引荐人的资格,须由项目投资各方书面认可,并经管委会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合格方为有效。确因项目引荐的缘故而难以提供由项目投资各方书面确认资格的文件,由项目审批部门审查认定资格即可。
第六条 奖励项目引荐人
对下列项目的引荐人按实际已投入注册资本额的5‰一次性奖励。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
2、年进出区货物总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贸易性项目;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办公、仓储、房地产开发项目;
4、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物流项目。
对投资总额、进出口额达不到本条(一)款规定的项目引荐人,按实际投入的注册资本金额的5‰,从该企业对保税区的实际贡献中提取并给予奖励。从贡献之日起优先提取,直到提取完毕为止。
对引荐非独立法人分公司项目的引荐人,按该分公司第一年对保税区的实际贡献的3%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