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
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2000]72号 2000年4月10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1994年以来,总局和省局在下发的文件中,先后对减免税、财产损失扣除、所得税弥补亏损总机构管理费、技术开发费超上年扣除、购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等政策管理的程序和权限作出明确规定。从执行情况看,全省多数地方执行较好,但个别地方仍存在该逐级上报的越级上报,该上级审批的自行审批问题,这影响着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根据全省地方税务工作会议和全省地方企业所得税工作会议要求,为规范执法行为,做好第三季度税收政策检查的准备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总局、省局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有关程序、权限的规定(文号附后),是依法治税、依法行政的需要,符合税收法规的要求,各级地税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二、各级地税局要对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自查,看哪些执行了,哪些没执行,没执行的要立即纠正。
三、各级地税局要对下级执行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实施督捉检查,帮助引导他们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越级上报的不予受理,越权审批的宣布无效,并视情况给予批评、通报,确保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贯彻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