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做好物业小区管理收费备案工作的通知
(琼价营字[2000]79号 2000年4月12日)
省属各物业管理公司:
根据《
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精神,我省城镇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已由审批制改为备案登记制,为使改革尽快到位,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决定开展省属物业管理单位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省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从事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及相关单位近期必须到省物价局领取“海南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备案登记表”,办理物业管理等级收费备案登记手续,申领收费许可证。
二、各物业小区应严格按照《海南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琼价营字[1999]404号)和《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我省物业管理等级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营字[1999]413号)规定,认真做好小区收费等级的综合测评工作,填报“海南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备案登记表”,随同有关材料于2000年6月30日前报省物价局营业性收费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