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综合性会议报告、总结;组织研究重大的综合性政策问题;负责政务信息的收集与上报;拟订建设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建设管理的法规和规章的起草、报批;负责建设法规的解释、清理、汇编工作;负责建设行政执法监督、建设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指导建设系统的法规建设和法规宣传工作。
(三)基本建设处
规范基本建设程序、监督指导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负责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不含立项审批)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安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省属重点及大中型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四)城乡规划处
研究拟订城乡发展战略及城乡规划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城乡建设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指导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监督执行规划单位的资质标准;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五)城乡建设处
负责城乡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城乡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公共客运、城市市容、园林、环境卫生和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指导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城建监察工作;指导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六)建筑管理处
拟订建筑业发展规划、管理规定、技术政策;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筑监理单位资质标准的执行;指导建设工程定额的制订;指导和规范建筑市场,拟订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以及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合同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监督和指导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标准的执行,负责对中央委托省管工程项目、省属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承发包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勘察设计处
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提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技术政策;监督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资质标准的执行;审查大中型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拟订城镇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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