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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00]5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建设厅。建设厅是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交给水利厅。
  2、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以及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交给经济贸易委员会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3、将城市防洪职能,交给水利厅。
  4、将建材工业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经济贸易委员会。
  5、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转变的职能
  1、省建设系统各行业的统计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信息中心承担。
  2、省建设系统各行业科技成果评奖、转化、推广等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3、省建设系统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交给有关行业协会承担,建设厅负责监督。
  4、城市出租车管理职能交给城市人民政府,由其自行确定管理部门。
  5、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编制与修订的具体工作,委托直属机构和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建设厅负责监督。
  6、取消行业归口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7、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交给各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8、与所属企业脱钩,不再按行政隶属关系直接管理企业。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建设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城市、村镇规划与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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