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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建设厅福建省城市交通“畅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建设厅
福建省城市交通“畅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0]70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福建省城市交通“畅通工程”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城市交通管理是反映一个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也是衡量各级政府管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标志。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建立省城市交通“畅通工程”协调会议制度,由省直有关部门组成。希望各地也要相应建立协调会议制度,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四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城市交通“畅通工程”实施方案


  为提高城市交通管理水平,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更好地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和公安部、建设部《2000年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总体方案》的规定,从2000年起,我省城市将实施以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为中心的“畅通工程”。
  一、指导思想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工程”与创建文明城市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公安交警部门主力军作用,更新管理观念,改革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效能,形成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各界共同参与的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治理格局。力争经过3至5年的不懈努力,从根本上解决影响城市交通秩序和畅通的突出问题。加快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努力使城市交通面貌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城市所处的地位相适应,为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实施范围
  “畅通工程”的实施范围是: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县级市及县城城关。福州市、厦门市、南平市、漳州市、晋江市和永安市等6个城市参加全国首批考核评价。
  三、工作目标
  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现状,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分为模范管理(一等)、优秀管理(二等)、良好管理(三等)和合格管理(四等)四个等级。在2000年10月31日前,实施范围内所有城市(区)都要争取达到四等以上管理水平标准。其中,厦门市达到二等,力争一等;福州市达到三等,力争二等;南平市、漳州市、晋江市、永安市等4市达到四等,力争三等;其他城市及县城争取达到四等以上管理水平。每个城市(县城)中心城区都要建成一个“严管街(区)”。再经过2年的努力,全省地级市、县级市力争全部达到三等以上管理水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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