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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地方公用电厂上网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省电力工业局
关于地方公用电厂上网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价工[2000]201号 二000年四月二十四日)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经委(计经委)、电力(供电)局:
  根据省物价局、省计经委、省电力局《关于全省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通知》(浙价工[2000]28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五万千瓦(单机)以下的地方公用电厂上网电价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方公用电厂上网价确定的原则。
  全省地方公用电厂上网电价按照“合理分类、同类同价、综合平衡”的原则确定。电力企业收购地方公用电厂上网电量的购电成本原则上就地平衡,个别地方就地平衡确有困难的,经省审核后适当调整。
  二、地方公用火电机组分类及其上网指导价格水平。
  (一)类别划分。
  l、按机组类型分为煤机、油机、热电、综合利用四类。2、按投产时间分为三段,即1993年底以前、1994年—1996年底,1997年及以后。
  3、按企业投资主体分为中资和中外合资二类。
  (二)地方公用火电机组分类上网指导价详见附表。
  (三)分类上网指导价可根据以下因素进行适当调整。l、对中外合资的地方公用火电机组上网电价,可根据资本金中的内外资比例,在附表所列分类指导价的基础上加价。加价标准为:外资占51%及以上的,加价0.02元/千瓦时;外资占51%以下的,加价0.Ol元/千瓦时。2、对新建热电机组投产二年后、由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建设的热电机组投产三年后,以及现有热电机组经技术改造后,其热电联产机组总热效率年平均小于45%,热电比达不到100%的,按附表所列分类指导价降低0.04元/千瓦时执行。热电联产机组总热效率和热电比由各级经委认定。
  3、对已列入关停范围的火电机组、地方退役机组,以国家经贸委批准下达关停计划确定的期限为准。关停期限已到的,实行零电价。
  (四)峰谷电价。
  火电上网的峰谷电量比按70∶30测算,峰谷电价比一般按2∶1测算,个别确有困难的可适当低于2∶1。
  三、地方公用小水电机组分类上网指导价格水平及互供电量价格结算办法。(一)小水电机组上本地电网电量按投产时间分别确定上网指导性价格,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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