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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邮电管理局关于收取长途电话附加费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邮电
管理局关于收取长途电话附加费的通知
(宁价(经)发[2000]69号 二000年四月十日)


各行署、县、市(区)物价局、电信局、宁夏移动通信公司、中国联通宁夏分公司:
  自治区政府决定从1996年4月1日起,从宁夏邮电管理局征收的电信附加费中每年划拨500万元作为扶贫扬黄灌溉工程建设资金,支援该项工程建设。1999年3月1日电信资费调整时,保留了长途电话附加费,并调低到国家规定的20%的标准,其中包含3%扶贫扬黄灌溉工程建设资金。自治区政府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停止征收扶贫扬黄灌溉工程建设资金。根据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的通知精神,支持我区电信事业的发展,决定长途电话附加费继续按2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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