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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省电力工业局
关于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价工[2000]165号 2000年4月24日)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经委(计经委)、电力(供电)局:
  省物价局、省计经委、省电力局《关于全省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通知》(浙价工[2000]28号)下发以来,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就浙江电网销售电价执行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公用发电厂(除小水电站)受大网的电量按普通工业用电价格执行。
  二、自来水厂用电暂不执行峰谷电价。
  三、“为残疾人办的企业”一般是指380/220V供电的用户,其生产用电执行“部队、狱政、敬老院”的用电价格。具体由各地掌握。
  四、计划内磷肥企业,按计划产量17千瓦时/吨定额标准执行中小化肥用电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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