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行政
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性收费项目的决定
(辽政发[2000]13号 2000年4月7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实现国有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目标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省政府决定,将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置的14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性收费项目。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14个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一律作废。14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及的执收执罚部门必须在1个月内持原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到物价部门更换 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附件: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性收费项目表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部门 收费依据
10 损坏河道设施赔偿费 省水利厅 辽价发(1992)61号
11 电力设备和仪表检验费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辽价发(1992)214号
12 损坏电力设备赔偿费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辽价发(1993)214号
13 机动车票据工本费(结算单据) 省交通厅 辽价发(1993)31号
14 公路工程材料试验费 省交通厅 辽价发(1993)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