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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性收费项目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行政
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性收费项目的决定
(辽政发[2000]13号 2000年4月7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实现国有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目标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省政府决定,将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置的14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性收费项目。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14个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一律作废。14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及的执收执罚部门必须在1个月内持原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到物价部门更换 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附件: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性收费项目表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部门      收费依据
  10  损坏河道设施赔偿费     省水利厅      辽价发(1992)61号
  11  电力设备和仪表检验费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辽价发(1992)214号
  12  损坏电力设备赔偿费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辽价发(1993)214号
  13  机动车票据工本费(结算单据) 省交通厅       辽价发(1993)31号
  14  公路工程材料试验费     省交通厅       辽价发(199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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