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计划外液化气等油品出厂价格的通知
(吉省价生产字[2000]8号 2000年4月19日)
各市(州)物价局:
由于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有的炼厂计划外液化气等油品出厂价格已大大超过国家规定价格,严重增加了企业、居民的负担。为防止液化气等油品经营中层层加价现象、规范价格行为,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电(1998)52号”等文件精神,对计划外液化气等油品出厂价格通知如下: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石油财传字(2000)第2号”文件通知,确定计划外液化气出厂价的最高限价为每吨2275元,其他油品的最高限价按附表中所列价格执行。生产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可在出厂限价内自主确定具体价格,但不得转销给本系统液化气公司(站)等非零售企业搞批发经营,炼化系统内企业销售给零售企业的最终价格不得突破出厂限价。
请各地物价检查部门加强对液化气等油品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以上规定者要按《
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