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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总工会直属工人疗养院部分疗养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
总工会直属工人疗养院部分疗养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桂价费字[2000]140号 二000年四月二十日)


自治区总工会:
  你会“关于请求批准区总工会直属工人疗养院医疗、疗养收费标准的函”(桂工函[2000]4号)悉。你会所属陆川温泉疗养院申请温泉沙疗、温泉水疗、药浴治疗收费,已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桂财预外字[1999]67号文同意立项。现将其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医疗部分收费标准:
  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调整医疗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1991]316号)和《关于调整部分医疗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6]063号)规定执行。
  二、疗养收费标准:
  1、温泉沙疗:每人每次25元(一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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