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
总工会直属工人疗养院部分疗养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桂价费字[2000]140号 二000年四月二十日)
自治区总工会:
你会“关于请求批准区总工会直属工人疗养院医疗、疗养收费标准的函”(桂工函[2000]4号)悉。你会所属陆川温泉疗养院申请温泉沙疗、温泉水疗、药浴治疗收费,已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桂财预外字[1999]67号文同意立项。现将其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医疗部分收费标准:
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调整医疗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1991]316号)和《关于调整部分医疗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6]063号)规定执行。
二、疗养收费标准:
1、温泉沙疗:每人每次25元(一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