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电力公司关于开展全省电力价格检查的通知
(甘价检[2000]62号 2000年4月5日)
各地、州、市物价处,矿区(委、局),电力局(供电局、电业局):
为推动电力价格改革的顺利进行,保证国家电力价格政策的贯彻落实,巩固近几年来整顿电价的成果,为西部大开发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切实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开展全国电力价格检查的通知》(计价检[2000]211号),决定在全省开展电力行业价格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对象和内容
检查的范围是:1998年5月1日以来,各地对国家有关电价法律、法规、规章及各类电价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可追溯到1998年1月1日)。检查的对象包括:各级地方政府部门越权、违规的行为,省电力公司所属各级电力企业水利系统电力企业、地方电力企业、转供电企业以及“三电办”、农村电管站(所)等单位,重点检查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范围、超标准或自立名目随电价征收基金(资金),附加费等;
(二)继续随电价征收国家明令取消的基金(资金)、附加费、保证金等;
(三)高于政府定价或擅自定价收取电价(费)及价外加价的;
(四)强行向用户分摊电量,变相提高电价(费)的;
(五)未执行国家对特定用户优惠电价政策的;
(六)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等单位违背电价政策随意乱加价、乱摊费用的;
(七)电力企业自立名目或自定标准收取与用电有关的费用的;
(八)转供电企业未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电价政策的;
(九)农村电价中高于政府定价、价外加价、层层加价的;
(十)在农村和城市电网工程改造中,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标准收费及物资供应中乱加价的;
(十一)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进行收费的;
(十二)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二、检查的时间和步骤
检查的时间安排为2000年3月30日至6月10日,具体分三个阶段:
(一)3月30日至4月10日为部署动员阶段。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情况及时转发文件,保证全省电价检查工作同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