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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清理整顿的步骤和期限
  我省清理整顿工作分为四个步骤实施,并于2000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具体工作安排是:
  (一)调查摸底、分类处理。由省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发“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及行业管理组织调查表”。凡列入清理整顿范围的机构均应如实填报,并于4月底前分行业由省有关部门汇总后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根据上报情况,对中介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分类处理。分类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凡职能重叠、业务交叉、设置不合理、管理混乱的中介组织合并或撤销;凡定位准确、管理体系健全、运作规范的中介机构及其管理组织予以保留。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据此提出我省《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现状调查及其保留、撤销、合并的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二)脱钩改制。凡经批准保留和合并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一律与原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脱钩并进行改制。脱钩后的社会中介机构在人、财、物、名称、职能等方面与原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不再有任何关系。同时,按照各自的行业特性,改革原有的组织形式,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建立有限责任制、合伙制、个人独资等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形式。清理整顿后任何政府部门不再举办新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三)明确政府监督或指导部门,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在脱钩改制的同时,要加强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法规建设,明确不同中介行业的政府监督或指导部门;统一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形式;依法设立和认定执业资格,实行资格考试制度,明确执业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依法确定行业管理组织的管理权限和运作模式。具体规范要求持国务院制定意见后组织实施。
  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弱化政府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直接干预。行业组织也应逐步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参照国际上通行做法,实行真正的行业自律。
  (四)检查验收。在清理整顿工作后期,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力量进行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审定保留、合并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重新登记或验证。此项工作要求于2000年9月30目前完成。清理整顿结束后,保留和合并的中介机构统一向社会公布;凡未公布的,一律予以撤销或取消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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