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
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0]44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各种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发展迅速,在服务经济建设,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乱办、乱管、乱执业”等突出问题,背离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行业特性,严重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甚至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如不及时加以整改,必将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为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与省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联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四月十日
浙江省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签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国办发[1999]92号)和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和目标
清理整顿的范围是:与市场经济运行和市场经济活动有着密切关系、对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并依靠专业知识和技能向社会提供经济鉴证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行业管理组织。即凡从事经济法律、会计、评估、税务等经济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组织均属清理整顿范围,具体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工程造价审计(审核、咨询)机构、价格鉴证机构、税务代理机构、土地和房地产评估等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的行业管理协会、公会、管理中心等。
清理整顿的目标是:第一,规范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第二,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即依据市场规则进行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第三,依法规范政府部门和行业管理组织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指导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