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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民政厅内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起草、会议组织、公文运转、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宣传、信息、外事、信访、财务等工作;草拟地方性民政法规、规章,负责民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民政政策法规咨询等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负责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检查监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本级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财务管理。
  (三)优抚安置处
  负责拥军和“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老复员军人和义务兵家属的抚恤、补助、优待工作;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烈士褒扬;审批革命伤残人员标准及调级换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立项审核;指导优抚医院、光荣院、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军队(含武警部队)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无军籍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及管理服务工作;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伤病残军人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实施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指导全省军供站、供水站、军人接待站、军休所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承担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四)救灾救济处
  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核定和上报全省灾情;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接收国内外的救灾捐赠;负责扶贫周转金的使用管理;指导各地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和敬老院建设。
  (五)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负责基层政权建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贯彻实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拟订社区建设的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社区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婚姻登记、婚姻服务和婚姻介绍机构的管理工作;承办涉外婚姻登记工作。
  (六)区划地名处
  研究制订行政区划、边界争议及地名管理的法规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和报批;组织设置地名标志和管理地名档案;指导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市、县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并仲裁。
  (七)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拟订保障城镇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社会福利企业、假肢和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的核准和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全省收容遣送路线,指导市县收容遣送站、安置农场以及对流浪、乞讨等7种人的收容遣送和自愿戒毒所的管理工作;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和承办涉外收养登记工作;负责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工作;负责全省经营性公墓的管理与审批和国家等级殡仪馆的评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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