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旅游季节性强,各地旅游旺季不尽相同,针对这一特点,此次检查采取全区统一部署,各地组织实施,集中检查和经常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旅游局共同部署,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自治区物价检查所负责。各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详见宁价(经)发[1999]143号文件)负责安排实施本地旅游价格检查工作,具体检查工作由物价检查所负责落实。5月1日至5月10日和9月20日至10月10日,即“五一”节、国庆节前后为全区统一的集中检查时间。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检查人员对各旅游景点、旅游从业单位,以及向旅游从业单位收费的政府部门执行价格和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为确保检查效果,在此期间,自治区物价局和旅游局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部分重点旅游景点进行实地抽查。对面向旅游从业单位收费的政府部门的检查,各地可安排在“五一”节和国庆节之外的时间进行。各地在检查期间对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违法事实清楚的案件,要依法及时处理。
各地要加强对旅游市场价格的日常性监督检查,结合元旦、春节、学校寒暑假期间出现的旅游高峰,以及当地举办的各种活动,适时开展监督检查。
三、检查的目标和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的。在全国开展旅游价格检查,对于扩大内需、拉动消费、
促进经济增长将起到积极作用,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旅游价格检查的重要意义,针对旅游市场价格的特点,与本地旅游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好本地的旅游价格检查工作。要通过对旅游价格的检查,达到旅游市场价格秩序得到规范,价格违法行为得以查处,旅游者的不合理支出得到切实减少,旅游业得到进一步发展的目的。
(二)依法检查,依法处理。旅游价格检查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国家计委有关价格政策规定,自治区政府有关规定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权限制定的旅游价格政策等。对违反价格和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政策的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