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旅游局
关于开展全区旅游价格检查的通知
(宁价(检)发[2000]87号 二000年四月二十日)
各地、市、县(市、区)物价局、旅游局:
国家计委、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国旅游价格检查的通知》(计价检[2000]282号),以下简称《检查通知》指出:近年以来,旅游逐渐成为新的消费热点,旅游业呈现出旺盛的发展势头,但旅游市场价格秩序混乱的现象比较突出。一些旅游从业单位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提供服务质价不符,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搞价格欺诈、牟取暴利等。消费者投诉举报增多,社会反映强烈。同时,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又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向旅游从业单位乱收费、乱摊派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损害了消费者和旅游从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妨碍了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为规范旅游市场价格行为,为旅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育创造条件,促进旅游消费快速增长,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决定在全国开展旅游价格检查。为了认真贯彻《检查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自治区物价局、旅游局决定在全区开展一次旅游价格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检查的范围是:所有旅游从业单位和旅游交通单位,以及对旅游从业单位征收费用的政府部门,自1999年1月1日以来所发生的价格和国家行政机关收费行为。
检查的重点是:旅游景区各类门票、旅游交通运输票价、旅游景区内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明码标价规定情况;各类旅游宾馆、饭店、旅社的房费、餐饮、娱乐价格及服务费执行情况;各类旅行社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或与游客签订的旅游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地方政府、部门对旅游从业单位和消费者收费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价格违法行为:(1)违反规定擅自提价、变相涨价或超出规定的差率水平;(2)未经批准擅自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或减少服务;(3)超过规定的范围加收报务费、提高服务费标准;(4)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5)采取虚高定价、虚假折扣等形式搞价格欺诈,牟取利益;(6)地方政府、部门超越权限制定加价加费措施,并通过旅游从业单位向消费者征收基金、附加费;超越权限向旅游从业单位收费等行为。
二、检查的组织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