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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业办公室关于农业机械牌证收费标准的函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
农业办公室关于农业机械牌证收费标准的函
(津价费[2000]181号)


市农机局:
  你局《关于换发农业机械牌证收费标准的请示》(津农机财(2000)18号)收悉。根据农业部《关于颁发实施〈农业机械号牌〉等十八项行业标准的通知》(农市发(1999)5号),为了促进我市农业机械化的发展,经研究,同意我市农业机械牌证收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九二”式拖拉机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225号)执行,现函复如下:
  农业机械牌证收费标准为:不反光号牌每副30元,反光号牌每副50元;农业机械行驶证每本10元,临时行驶牌证每本5元。
  补发农业机械牌证费按上述收费标准加一倍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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