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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邮政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邮政业务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邮政业务专用发票(代办专用)》主要适用于全省邮政代办局、所(具备日戳)的各类代办邮政业务。
  《浙江省邮政广告专用发票》专项用于邮送广告业务。
  第五条 邮政业务专用发票的式样实行全省统一,由省邮政局根据全省邮政业务及管理需要提出需求,报省地方税务局审定,统一票样附后。
  第六条 邮政业务专用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定点印刷企业集中印制,套印“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并采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防伪专用品印制。
  第七条 各用票单位使用全省统一的邮政业务专用发票 ,应于每年的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用票计划,通过各市 、地、县邮政局统计,直报省邮政局汇总后,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印制。各市、地、县邮政局上报用票计划的同时应抄送同级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八条 从事邮政业务的单位领购使用邮政业务专用发票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购票申请,并提供办税员证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专用章印模等资料,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凭此簿向主管地税机关领购发票。
  第九条 定点印刷企业在向用票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发放邮政业务专用发票时,应及时向省邮政局报送发票领用单位、领用发票种类、数量等情况。
  第十条 《浙江省邮政业务专用发票》和《浙江省代办邮政业务专用发票》中“开票单位”均以该局发票专用章或局、所邮政日戳为准,并加盖经办人名章。
  第十一条 各级邮政部门要加强对邮政业务专用发票的管理,督促用票单位建立完善的领、用、存内部管理制度 ,并按月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报表, 接受地税机关的监督检查。用票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邮政业务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和缴销等工作。要有专库或专柜存放发票,采用有效的防盗、防潮、防蚀等措施,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发票存根核销后,由各级邮政局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各邮政企业开发和运用邮政业务专用发票管理软件,须报同级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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