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邮政局关于印发
《浙江省邮政业务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地税征[2000]42号、浙邮局[2000]108号)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邮政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省邮政局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我省邮政事业的快速发展,规范和加强邮政业务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加强税收征管,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浙江省邮政业务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省邮政局。
附件:一、《浙江省邮政业务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二、《浙江省邮政业务专用发票》样张(略)
三、《浙江省邮政广告专用发票》样张(略)
四、《浙江省邮政业务专用发票(代办专用)》样张(略)
附件一:
浙江省邮政业务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邮政事业的快速发展,加强邮政业务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邮政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提供邮政业务的单位,收取经营款项所使用的各种邮政专业发票(暂不包括国际业务、订阅报刊、包裹业务、汇兑业务、储蓄业务、特快专递业务的等由邮电部部颁的邮电专业票据),均应纳入税务发票管理,使用统一的浙江省邮政业务专用发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邮政业务专用发票包括《浙江省邮政业务专用发票》(自办专用)、《浙江省邮政业务专用 发票(代办专用)》、《浙江省邮政广告专用发票》三种。
第四条 《浙江省邮政业务专用发票》主要用于以下自办邮政业务:如整寄整付邮件(包括机要);零寄整付邮件;购买邮票、集邮品、零售报刊;收取退订、退回、改寄手续费;补收、退还邮费;商函、邮资广告明信片、有 奖明信片、企业金卡;邮送及邮购业务;邮政特殊服务业务;礼仪专递邮件;代收货款;代发广告邮费;邮政代办电信、保险业务;邮政出售商品;出租邮政商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