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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
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发[2000]77号 2000年4月12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3号《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报与审核。由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逐级上报省局。经审核后,省局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决定,下达通知书。
  二、监督管理。市、地局接到省局的“通知书”后,要及时通知主管地税机关和企业,准予抵免的要与主管地税机关共同做好监管工作;不准抵免的,要与主管地税机关共同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本《通知》下发后,省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发[2000]4号第一条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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