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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对全省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安装范围
  经清理整顿合格并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必须对现有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新建的加油站必须使用税控加油机。对尚未取得省经贸委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但不属于取缔范围,未进行清理整顿仍在经营的加油站,也必须安装税控装置。
  四、实施步骤
  安装工作计划从2000年5月份开始,分三个前段进行。第一阶段,小批量试装。在哈尔滨和大庆两市各装100台,通过试装熟练安装技术,为大面积推广安装奠定基础。第二阶段,大面积推广。在确定已安装的税控装置工作正常的前提下,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推广安装。安装顺序为先大中城市,后小城市和县镇,全部安装工作于2000年10月末结束。第三阶段,检查验收。整个安装工作结束后,由省国税局、省经贸委,省技术监督局共同组成工作组,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进行验收,验收工作于2000年12月末结束。
  五、安装费用
  税控加油机的安装、购置费用由用户自行负担,费用由安装单位在现场安装时一次性收取。根据国税发[1999]110号文件精神,加油站的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扣除,但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规定提取折旧,分期扣除。安装前后对加油机进行检定所发生的费用,由加油站自行负担,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检定时,直接向加油站收取。安装使用后发生的维修费用,在保修期内,如税控装置出现质量问题,由安装单位承担修理和更换配件的费用,保修期以后,如税控装置出现质量问题,安装单位仍负有维修义务,但所发生的费用由加油站承担。
  六、有关要求
  (一)在安装税控装置实施过程中,各部门和安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标准操作。为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证其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安装单位必须及时、优质、高效地做好税控装置安装后的售后服务,并与加油站签订相关协议。
  (二)所有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必须经税务机关进行初始化和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严禁擅自安装或擅自投入使用。
  (三)加油站更新加油机,必须是符合国家法制规定的税控加油机,并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税控装置属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进行强制检定管理。对未实施强制检定管理便投入使用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加油站实施查封,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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