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旅游行业明码标价的通知
(浙价检[2000]146号 二000年四月十七日)
各市、地物价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行业的价格行为,保障旅游市场价格的有序竞争,促进我省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计市场[1994]220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旅游参观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4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旅游行业的实际,决定对全省辖区范围内的旅行社、游览参观景点、旅馆业、餐饮业、娱乐业等明码标价标示方式和标示内容,进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旅行社(公司)明码标价的标示内容和方式
(一)旅行社(公司)明码标价,采用价格表(单)、价目牌的形式,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
(二)旅行社(公司)明码标价的主要内容为:旅行社(公司)名称、资质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
1、服务内容:要具体标明旅游景区的名称、景点;游览的时间。
2、服务标准:应具体注明提供的交通工具的标准、住宿标准、膳食标准。
3、收费项目:要分别标明交通费、参观游览费、住宿费、膳食费、服务费等。
4、收费标准:应注明团队的收费标准和个人的收费标准。
二、游览参观景点明码标价的标示内容和方式
(一)游览参观景点门票的明码标价采用价目牌的形式,在售票处或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并将价格印制在门票的票面上。
(二)游览参观景点门票价目牌明码标价的主要内容为:景点名称、收费价格。
收费价格:要注明门票的种类如一票制或联票制;半票、免票的优惠对象;票价中所包含的服务项目、内容。
(三)游览参观景区内的零售商品使用商品标价签,实行一货一签。
(四)景区内其他服务的收费,用价目表、价目牌等形式表示。
三、餐饮业明码标价的标示内容和方式
(一)餐饮业的明码标价使用价目本、价格牌、价格单、标价签等形式标示。
(二)菜肴明码标价的内容为:品名、主料重量、售价。
1、价目本(单)在使用时,应做到每桌一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