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以及基础产业(能源、交通、通信、原材料、水利等)、支柱产业、高技术产业专项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协调、衔接和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及相关的政策措施;拟订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并检查实施。
(二)做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以及全省社会资金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搞好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引导、促进全省经济结构合理化和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以及其他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分析研究国际、国内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提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搞好信息发布;研究提出运用经济杠杆,实施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政策建议。
(四)提出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指导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上报国家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审批限额内建设项目;安排省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和省级重大建设项目;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工作。
(五)研究提出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监测和分析利用国外资金的状况;安排重大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负责全省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做好全省国际收支平衡工作。
(六)研究分析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供求状况,做好重要商品供求总量平衡及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指导、监督重要商品的政府订货工作,引导和调控市场,提出价格政策建议。
(七)做好科学技术和社会事业(包括人口、教育、文化、旅游、卫生、体育等)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八)负责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经济特区建设的规划、协调、指导和对外开放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
(九)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方针、政策,制定全省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地方储备和确保军需民食、突发事变的应急措施,并监督执行。
(十)做好与港澳地区和国外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广东与港澳地区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双边关系的协调。
(十一)研究制订投融资、计划等体制改革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有关法规、规章的起草和协调实施。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