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劳动教养
工作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00]5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四月十八日
广东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副厅级)。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是司法厅管理的从事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教养人员的行政
机构,也是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一、增加的职能
(一)指导戒毒劳教人员的管理和强制戒毒治疗工作;指导劳教所的性病、爱滋病的监测和查治工作。
(二)负责劳教人员对延长劳动教养案件不服的行政诉讼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三)负责省直劳教单位干警职工社会保险统筹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劳动教养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劳动教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劳动教养执行工作;指导戒毒劳教人员的管理和强制戒毒治疗工作;指导劳动教养所(以下简称劳教所)的性病、爱滋病的监测和查治工作。
(二)负责部署、监督、检查劳教所的执法管理、教育改造和安全警戒工作;负责劳教人员对延长劳动教养案件不服的行政诉讼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三)负责直属劳教所的经费、基建、财务、人事、社会保险工作,负责管理省直劳教所和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市属劳教所的领导班子,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劳教系统机构编制,负责劳教系统干警的培训工作。
(四)监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五)负责劳教单位政策性建贷、专项资金的计划申报,指导劳教单位经济工作。
(六)承办省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