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
高速公路交通排障、拯救作业收费标准的复函
(桂价费字[2000]137号 二000年四月二十四日)
自治区公安厅、交通厅:
你们关于申请核准高速公路排障、拯救作业收费标准的函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高速公路排障、拯救作业收费属有偿服务收费。为加强我区高速公路排障、拯救作业的管理,保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顺畅,规范我区高速公路交通排障、拯救作业收费行为,现就我区高速公路交通排障、拯救作业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我区高速公路交通排障、拯救作业收费具体标准按附件(广西高速公路交通排障、拯救作业收费标准表)规定执行。
二、收费单位应到自治区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实施收费时应开具税务主管部门印制的发票,收费收入照章纳税。
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
附件:
广西高速公路交通排障、拯救作业收费标准表
一、拖车(硬拖)收费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