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同意立项收取函授学生住宿费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
关于同意立项收取函授学生住宿费的批复
(桂财预外字[2000]25号 二000年四月二十九日)


右江民族医学院:
  你院转来《关于要求收取函授学生住宿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收取函授学生住宿费。住宿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收取函授学生住宿费属事业性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