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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车辆增容费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车辆增容费的通知 
(辽政发[2000]1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负担,为企业改革和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省政府决定,取消车辆增容费收费项目。各地区设立的车辆增容费及与车辆增容费相类似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拖延执行。1999年度及以前年度未缴纳车辆增容费的车辆,要按照车辆增容费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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