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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五)规划、指导和协调教育系统的科研工作;指导各地开展教育科研和推动学校发展高新技术、科研成果转化及兴办科技产业工作;指导中小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和发展校办产业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学位条例,承办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六)监督、检查各地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负责督政、督学工作,督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教育职责和巩固提高“两基”工作,督导评估中等和中等以下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七)协调和指导学校开展教学研究和改革,组织审定教材与教学参考资料;协调规划、管理各类学校教育技术装备和实验室、图书馆建设工作;指导教育信息化工程的实施;指导教育管理信息、统计工作。
  (八)统筹管理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高等、中等专业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基础教育和继续教育等工作。
  (九)组织评审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并指导全省高等、中等专业学校的专业布局和调整;拟订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负责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工作;指导来粤留学人员和在学校任教的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教育系统与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一)规划并负责高校党的建设工作和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协助省委管理高校领导干部;负责高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监察、纪检工作。
  (十二)制订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计划;研究提出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建议;参与编制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及中师毕业生的就业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三)主管学校的推广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工作;承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和农民文化技术教育工作。
  (十四)主管全省的教师工作;指导实施各级各类教师资格制度;规划并指导各类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十五)管理直属事业单位,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学校的统战、治安保卫和社团管理等工作。
  (十六)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教育厅设1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挂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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