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定额计税工资形式
未经批准或不采用上述工资列支形式的纳税人,一律实行定额计税工资办法。
1纳税人当年发生亏损,工资总额按不高于月人平800元允许在计征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
2纳税人当年计税所得额(即计税利润,下同)3万元以下(含3 万元),工资总额按不高于月人平900元允许在计征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3纳税人当年计税所得额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工资总额按不高于月人平1000元允许在计征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4纳税人当年计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上,工资总额按不高于月人平1100允许在计征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在上述基础上,纳税人全年人均计税所得额每满1000元,可增加扣除月人平50元(工业企业增设一档,全年每人均计税所得额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可增加扣除月人平25元)。 对于亏损的纳税人,如果其2000年比上年减亏20%以上,可增加扣除月人平50元,即按月人平850元扣除。
以上定额计税工资形式,均以纳税人税前列支工资后,计税所得额不得低于所规定的考核指标为原则。
二、税前工资扣除的有关问题
(一)纳税人在职人数包括合同工、经劳动部门批准且在本单位工作半年以上的临时用工,纳税人在年终清算计算月人平计税工资和平均在职人数时,均以此为统一计算口径。
(二)税前列支工资总额包括标准工资(基本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工资、奖金以及各种工资性津贴补贴。下列项目不列入税前列支的工资总额范围,但可 按有关规定的渠道另列支出。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支出,包括上下班交通费、洗理费;
3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包括劳保用品支出、清凉饮料;
4出差伙食补助、误餐补助;
5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6劳动部门规定的其他非工资性支出。
(三)纳税人按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可作为纳税人税前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基数。
(四)按税法规定,经批准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用于其它方面特定用途的税前利润,可视同计税所得额计算考核指标。
(五)实行计税工资总额与营业收入挂钩、利润总额挂钩的纳税人,在核定挂钩比例时,如上年按规定标准列支的人平工资总额低于本通知定额计税工资标准的,可按本通知同档次定额计税工资核定挂钩比例和相应调整考核指标。同时,挂钩基数指标的核定以1999年经地方税务机关纳税检查核准的年度有关指标数作测算;未经地方税务机关纳税检查的,可暂按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财务会计报表数进行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