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0年
我市地方企业税前工资扣除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0]163号 2000年4月29日)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税前工资扣除标准,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经研究,现对属于我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2000年度税前工资扣除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前工资列支的形式和适用范围
按照职工收入增长幅度不得超过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和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原则,纳税人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本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工资办法。一经选定,纳税人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工资列支形式。
(一)计税工资总额与营业收入挂钩形式
1.从事商业、房地产开发、中介代理业务的纳税人不适用这种形式。
2.计税工资总额与营业收入挂钩是以1999年按规定允许在税前列支的工资总额和1999年实现的营业收入为基数,核定2000年计税工资总额与营业收入的百分比,作为计算工资总额的比例 ,以上年计税所得额递增5%作为2000年的考核指标;除专营加工、修理修配、提供劳务服务之外的其他纳税人,其工资总额与营业收入的百分比超过30%的,不得采用此形式。计算公式为:
(1)工资总额与营业收入挂钩比例= 核定1999年工资总额1999年营业收入×100%
(2)2000年可计工资总额=2000年营业收入×核定挂钩比例
(二)计税工资总额与利润总额挂钩形式
这种形式适用于上年有盈利,且1999年度工资总额与利润总额的比例不超过60%的纳税人,具体是以1999年按规定允许税前列支的工资总额和1999年实现的利润总额为基数,核定2000年企业计税工资总额与利润总额的百分比,作为计算工资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1.工资总额与利润总额挂钩比例= 核定1999年工资总额1999年利润总额×100%
2.2000年可计工资总额= 2000年毛利润总额1+核定挂钩比例×核定的挂钩比例
毛利润总额是指成本费用中未列支工资总额时计算的利润总额(即:毛利总额=已提工资总额+利润总额)
(三)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形式(包括包干工资形式等,下同)
国有企业经市财政部门和劳动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其工资发放在 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 度以内的,其工资所得税前扣除口径,应按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工 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205号)规定执行。经市财政部门、劳动部门批准的工效挂钩计算办法和工效挂钩清算方案,必须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报主管地税征收机关备案,对超过规定时间仍未会知征收机关的纳税人,一律实行定额计税工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