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系统内的教育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全省渔(农)民技术职称评定的有关工作,负责本系统省级社团的资格审查。
(八)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党群、审计工作。
四、局直属行政单位
(一)海监渔政检查总队(正处级)
统一领导全省海监渔政执法检查队伍,依照国家法律授权,负责海洋监察和渔政监督管理。
(二)渔船渔港监督管理总队(正处级)
统一领导全省渔船渔港监督队伍,依照国家法律授权,负责渔船渔港监督管理。
五、人员编制
海洋与渔业局机关行政编制5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不含纪检组长),正副处长(主任)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海监渔政检查总队事业编制27名,其中总队长1名,副总队长3名。渔船渔港监督管理总队事业编制20名,其中总队长1名,副总队长3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六、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一)与国土资源、水利、林业、交通等部门的关系
入海河口的滩涂在围垦前由水利部门管理,围垦后成为陆域范围时,由国土资源部门管理。主要江河入海河口能否围垦或从事可能影响行洪纳潮的活动与建设,由水利部门会同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确定。滩涂划入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和划为红树林、鸟类自然保护区的,由林业部门管理。海河分界线向河一侧由水利部门管理,向海一侧由海洋与渔业部门管理。沿海、沿岛的滩涂在围垦前属海域范围时,由海洋与渔业部门管理,围垦后成为陆域范围时,由国土资源部门管理。能否围垦或从事可能影响行洪纳潮、海堤安全的,应事先征求水利部门的意见。涉及港口规划建设及航道运输的,应事先征求交通部门的意见。
(二)与环境保护部门的关系
环境保护部门作为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省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国家分工的其他海洋和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