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没有法律、法规作依据,办事时限设置超过“1+6”文件要求的;
7.没有法律、法规作依据,办事程序设置不符合“1+6”文件关于推行政务公开、简化办事程序、改善投资服务的有关规定的;
8.个别内容有其他不适应西部大开发情形的。
二、重庆直辖后仍在适用的四川省和原重庆市政策规章的清理
对现仍在适用的四川省和原重庆市政策规章按以下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并尽快予以处理:
(一)对现仍在适用的四川省和原重庆市政策文件(含各级各类规范性文件),从2000年7月1日起全部停止施行和予以废止。个别政策文件的内容确需保留的,另行按程序制发新的文件。
(二)对现仍在适用的四川省和原重庆市人民政府规章,应按照“停止适用(废止)为主、移植修订为辅”的原则尽快全面予以清理,在清理的基础上分以下三种情况予以处理。
1.经清理确认具有本标准第一条第一、二项规定16种情形之一的,提出明令废止或停止施行的意见,于2000年5月31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
2.经清理确认主要内容适应西部大开发需要,且根据重庆直辖后新的行政体制要求,不需作重大修改的,提出批量移植的意见并附送审稿,于2000年5月31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发布。
3.经清理确认主要内容适应西部大开发需要,但根据重庆直辖后新的行政体制要求,需作重大修改的,提出重新修定的意见并附送审稿,于2000年5月31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许可审批收费项目的清理
各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对由本机构主管或主要实施的各类许可、审批(含登记、备案、年检等)和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含变相收费措施)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分以下两种情况予以处理:
(一)经清理确认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或重庆市以上人民政府的文件作依据的,一律无效,无条件停止实施并及时予以废止。
(二)经清理确认有法律、法规、规章或重庆市以上人民政府的文件作依据的,应在政策规章清理的同时,另行就许可审批收费措施的项目名称、设置目的、设置依据、适用范围、征收标准、存在问题等予以汇总并提出处理意见,于2000年6月20日前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保留的,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公布实施。本次清理后,未经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许可审批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