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搞好政策规章和许可审批收费项目的清理,制定清理工作指导标准如下:
一、直辖后出台的政策规章的清理
重庆直辖后出台的各类政策(含各级各类规范性文件)、规章清理后,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一)经清理确认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提出明令废止或停止施行的意见,于2000年6月20日前按程序报原制定机关审定公布。
1.指导思想有明显计划经济色彩和地方保护倾向的;
2.基本原则违反党中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关于改革开放和西部大开发等一系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
3.内容涉及限制投资、抑制消费、阻碍出口的;
4.内容与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鼓励外来投资等规定相抵触的;
5.内容与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府关于合理划分市与区县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权限、进一步加快区县经济发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
6.主要内容已被最新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所取代的;
7.国家有同类政策、法律、法规,本市政策、规章没有地方特色内容,或虽有特色内容但与国家规定相比增加了办事程序、增加了收费项目、提高了收费标准或延长了办事时限的;
8.主要内容有其他不适应西部大开发情形的。
(二)经清理确认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基本适应西部大开发需要,但个别内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首先按“废止或停止施行”提出清理意见,于2000年6月20日前按程序报原制定机关审定;确需继续适用的,再提出修订意见并附送审稿,于2000年6月20日前按程序报原制定机关审定。
1.没有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作依据,设置工商注册登记前的许可审批的;
2.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设置处罚、强制措施的;
3.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或重庆市以上人民政府的文件作依据,设置各种许可、审批、登记、认证、裁决及年检、备案等行政管理措施的;
4.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或重庆市以上人民政府的文件作依据,设置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各种变相收费措施的;
5.没有法律、法规作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收入的管理措施不符合《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及其六个配套文件(简称“1+6”文件)关于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