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现仍在适用的四川省和原重庆市人民政府规章,应按照“停止适用(废止)为主、移植修订为辅”的原则尽快全面予以清理,在清理的基础上,提出停止施行(废止)、移植或修订的意见,于2000年5月31日前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重庆直辖后出台的政策规章的清理。各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西部大开发的总体要求,对重庆直辖后出台的各类政策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经清理确认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违反党中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违反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关于转变工作作风、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加快发展富民的规定,或具有其他不适应西部大开发情形的,提出废止或修订的意见,于2000年6月20日前按程序报原制定机关审定公布。
五、许可审批收费项目的清理。各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本次政策规章的清理,对由本机构主管或主要实施的各类许可审批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经清理确认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或重庆市以上人民政府的文件作依据的,一律无条件停止实施并立即予以废止;经清理确认有法律、法规、规章或重庆市以上人民政府的文件作依据的,应在政策规章清理的同时,另行就许可审批收费措施的项目名称、设置目的、设置依据、适用范围、征收标准、存在问题等予以汇总并提出处理意见,于2000年6月20日前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保留的,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公布实施。本次清理后,未经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许可审批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施行。
各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本次清理工作的重大意义,要着眼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全局,从讲政治的高度,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各项清理任务。对不按本通知要求清理或虽清理但未按要求及时停止施行(废止)不适应西部大开发的政策规章和许可审批收费项目的,从重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以切实创造优良政务环境,推动西部大开发的顺利实施。
附件:
一、重庆市政策规章和许可审批收费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标准
二、重庆市政策规章清理意见申报表
三、重庆市许可审批收费项目清理意见申报表
附件一:
重庆市政策规章和许可审批收费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