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
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2000]29号 2000年5月8日)
《河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是主管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将计划生育药具供应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系统国家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业务、计划生育抽样调查的有关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计划生育科研成果和节育新技术的评审、鉴定、转化与推广应用和人口、计划生育新闻评奖等职能交给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员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政策和法规草案;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二)研究全省人口发展战略,根据国家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制定全省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全省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参与全省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
(三)组织实施全省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组织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
(四)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并开展全民性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五)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配合卫生部门做好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对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编制省级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的预决算及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管理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
(七)制定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并协调组织实施。
(八)负责指导和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九)指导省级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和有关人口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