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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诸暨市甲乙种电话月租费实行并轨的批复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诸暨市甲乙种电话月租费实行并轨的批复
(浙价费[2000]148号 2000年4月18日)
诸暨市物价局、电信局:
你们《关于对甲乙种电话用户月租费实行并轨的请示报告》(诸价[1999]第7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对甲乙种电话月租费实行并轨改革,并轨后的收费标准每月每号12.5元,呼出中继线收费标准每月45元,呼入中继线每月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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