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00]6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司法厅。司法厅是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转变的职能
1、将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律师的专业培训、奖惩及对外宣传等职能,交给省律师协会。
2、将公证员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公证员专业培训、奖惩及公证宣传等职能,交给省公证员协会。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经济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和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2、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三)增加的职能
指导、管理法律援助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司法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地方性司法行政法规、规章;制订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立法工作。
(二)指导监督执行刑罚、改造罪犯和监狱管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劳动教养工作。
(四)负责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及司法行政对外交流工作,参与指导依法治理和司法协助工作。
(五)管理、监督、指导律师、企事业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六)管理、监督、指导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
(七)指导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及基层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八)依法对仲裁委员会进行登记。
(九)管理、监督、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十)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工作。
(十一)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管理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及省直监狱、劳教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和非领导职务的正处级干部,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和警衔评授工作,协助各地级以上市管理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班子。
(十二)指导、协调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工作;归口管理省法学会,指导监督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和人民调解员协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