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第五次
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厅关于在第五次全国人口
普查前开展户口整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0]6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第五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第五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前开展户口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5月5日
关于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前开展户口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国务院令第277号)及《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O00]20号见《内蒙古政报》第4期)的要求,现就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前开展户口整顿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此次户口整顿工作的目的
此次户口整顿工作的目的是:根据当前户籍管理工作的新情况,清理和解决出生不登记、死亡不注销、随意出卖户口和不准超计划生育的婴儿申报出生落户、流动人口不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等问题,为人口普查提供翔实的户籍资料,确保人口普查质量。同时促进户籍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健全与完善,为经常性人口统计、各项人口抽样调查、加强行政管理奠定基础。
二、关于此次户口整顿工作的政策和原则
此次户口整顿工作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重点是清理和掌握各户籍管理区域内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包括流出和流入)的情况和数据资料。结合我区实际,对户口整顿中遇到的问题,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出生婴儿未落户问题。凡已出生的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和非婚生婴儿),应按《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4号和及《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解决我区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1998]48号)精神,及时办理出生登记。任何地方和单位都不得限制和阻止婴儿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