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卫生
专业执业资格考试收费项目的批复
(甘财综发[2000]23号 2000年4月20日)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请设立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考试收费项目的报告》(甘卫医发[1999]第271号)悉。为规范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考试秩序,加强专业技术队伍的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厅在承担全国护士执业考试和医师资格考试工作时收取护士执业考试报名费、考试费及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费。
二、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考试费的收费标准,由你厅本着“以考养考、收支平衡”的原则提出具体意见,报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核定。
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考试收费属事业性收费,主要用于组织护士和医师执业考试工作中所必需的命题、印卷、阅卷、监考、场租、医疗设备租用以及考试业务经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