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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摘要)》的通知

  四、个别案件执行实体法不当。一是有的处罚种类没有法定依据。如通化市林业局在对通化市木材总厂收购来路不明的木材32.66立方米进行处罚时,给予吊销木材经销许可证的处罚,没有法律依据。二是有些法律规定应并处罚款的只进行单处罚款。如森林法对盗伐、滥伐林木或者其他造成林木毁坏的行为,规定责令当事人补种相当数量的树木,并处罚款或赔偿损失。而林业部门在处罚这类案件时,大多数案件都没有责令补种树木,只给予罚款了事。城市规划法对违法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但规划部门在办理这类案件进,大都没有处以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限期改正,只单处罚款。《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恢复地貌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外,可按每平方米3—15元罚款”。除给予上述处罚外,还要按自占地开始至处罚决定下达时止每平方米每日0.05责收取土地使用费。在抽查省和白山市、九台市等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的270多起案件中,有30余起案件只是收取了土地使用费,而未给予行政处罚,用收费代替行政处罚。三是个别案件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如刑法中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危害税收征管罪,盗伐林木罪等。从检查情况看,地税、林业、技术监督等部门都有个别案件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移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五、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罚没票据。检查中发现,执法部门不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的问题比较突出。有的使用收费票据,甚至使用白条子。罚款使用收费票据的问题,在土地、林业部门比较普遍。有的将对个人罚款和对单位的罚款票据开在一起。此外,按法律规定罚没财物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但仍有些地方留用坐支,或跟财政部门暗定返还比例。罚、收分离的制度大部分地方还没有落实到位。
  六、处罚决定执行不到位。从检查的情况看,行政处罚特别是罚款的处罚,普遍执行不到位。据长春市规划局朝阳分局对21起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共处罚款总额为720万元,而实际执行只有64万元,仅占罚款总额的8.8%。各地普遍反映,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有些地方的法院不愿受理,受理的案件实际执行率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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