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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摘要)》的通知

  一、宣传、培训工作开展得还不够深入。有的部门偏重于本部门的法律、法规,而对行政处罚法重视不够,对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具体工作研究不细,学习、培训流于形式,一些执法人员至今没有准确理解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内容;有些部门办理的案件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的执法人员对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有消极情绪,甚至有不作为倾向;有的执法人员特权思想严重,野蛮执法,甚至徇私枉法,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形象,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有的地方和部门的领导法制观念淡薄,依法行政的意识不强,个别行政机关的领导在工作的指导思想上还没有转移到依法行政上来,思想观念、组织领导、工作习惯、工作方法还不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还有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预执法机关依法办案。
  二、执法主体不当的问题依然存在。一是有些授权执法没有法律依据。二是有些委托执法的不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处罚。如3个市的城管监察大队、是受城市建设行政部门委托执法的事业组织,本应以城市建设行政部门的名义做出处罚决定,却以城管监察大队的名义进行处罚。三是有些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如通化市城建局规划管理处办理的13起案件,以设计处名义作出处罚的有3件。临江林业局和松江河林业局内设的林政资源处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此外,执法队伍清理不彻底,仍然有些临时工、合同工以及其他不具备条件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这些人执法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由于他们的素质不高,直接影响法律的贯彻实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行政机关的形象。
  三、程序违法的问题比较普遍。各行政执法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违反程序的问题。一是不履行告知程序或告知不当。从查阅的4000多本卷宗春,有相当数量的案件没有履行这一程序。如调阅省土地高土地监察大队、长春市城建局、临江林业局办理的案件,多数没有履行告知程序。有的虽然履行了告知程序却告知不当。二是有些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不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从检查的情况看,除省技术监督局坚持集体讨论案件外,其他部门办理案件的卷宗材料中很少有经过集体讨论的记载。长春市规划局朝阳分局有力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罚款额最少的3.5万元,最多的近百万元,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均未经过规划局负责人集体讨论。三是有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不当。如城建部门有些案件,对公民超过50元、对法人超过1000元罚款也适用了简易程序。还有的把使用简易程序当场进行处罚同当场收缴罚款混淆起来,凡是当场处罚的都当场收缴罚款。四是有些处罚决定书所载事项不全或有错误。多数执法部门都存在这个问题。有的处罚决定书载明事项不全,或者没有当事人的地址,或者没有写明违法事实,或者没有写明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内容,或者没有明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有的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事项有错误,把申请复议写成到上级机关的内设机构或本机关申请复议等。通化市林业局、白山市技术监督局都有部分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向本局申请复议。有的处罚决定书所盖公章与行政机关名称不符。松江河林业局有些行政处罚决定书盖“林权专用章”,长春市地税机关有的处罚决定书盖“票据专用章”。还有的行政处罚案件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抽查白山市土地局办理的64件行政处罚案件中有27件没有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占抽查案件总数的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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