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取消租赁贸易的审批。
11、取消编制下达一般性商品进出口计划,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年度计划,外贸货物运输的年度、月度计划和车皮计划,直属企业进出口财务计划,直属单位基建物资计划等职能。
12、逐步实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
13、将在敏感国家与地区的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项目的审批制逐步改为登记备案制。
14、凡能实行招标的出口商品配额均实行招标。
15、取消管理企业职能。
16、将外经贸信息化建设及信息收集、加工和服务工作职能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17、将组织大型招商会、洽谈会的职能逐步交给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外商投资和口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的政策、法规,拟订地方性的相关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和执行外经贸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分析国际经贸形势和我省进出口状况,提出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等项宏观调控建议;贯彻执行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及实施办法,编报、下达进出口配额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推行各种新贸易方式(含电子商务);负责对外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的有关事务;指导出口广告宣传。
(三)制订对外技术贸易、服务贸易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管理办法;管理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协调管理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复出口。
(四)参与制定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审批或核报国家规定限额的外商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批或核报国家规定限额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检查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管理招商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分析外商投资情况,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报送有关动态。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加工贸易的政策和管理办法;核准属省管理权限的加工贸易业务,宏观指导加工贸易工作;检查监督加工贸易企业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分析加工贸易发展情况,定期向省人民政府和外经贸部报送有关动态。
(六)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项业务的管理。
(七)依照法律、法规核报或核准各类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和国际货运代理资格;拟订境外发展、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核报省内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参与协调管理;负责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外派的审批;管理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常驻我省商务代表机构的核准业务;指导和监督境内外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等,并制定赴境外举办上述活动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