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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地来榕中央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四、核定征税。外来中央建安企业应按国家财务、税收的有关规定设置帐簿,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未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未按规定设置帐簿或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以及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完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施工地主管国税机关则依法予以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就地征税时,采用按完工进度或完成工作量确定收入并核定征收率的办法,即:建筑安装、勘探设计、修缮业务收入,征收率为0.5%;装饰、装修及其他业务收入,征收率为1%。
  五、征管范围的划分。原则上以工程项目施工地为准,凡施工地在各县(市)、马尾区域内的,由该县(市)、马尾区国税局负责征管,凡施工地在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域内的,统一由市局直属局负责征管。若施工地跨越2个或2个以上行政区域,征管上出现交叉的,有关县(市)区局及直属局应将具体情况上报市局,由市局确定征管单位。
  各单位应根据管理员制度的要求,确定具体的管理科室和管理员,以明确管理责任。
  六、税务检查。施工地主管国税机关有权对外来中央建安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定期稽核。对纳税人不及时向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有关纳税申报资料并主动申报纳税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8号、[1996]172号文的规定,执行检查和处罚。
  七、协税护税。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主动地与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联系,宣传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并要求各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协税护税工作,提供与工程项目纳税有关的详细的会计、统计、技术资料,如施工合同、工程进度、工程价款的预算、支付(预付)、结算资料等,以防止国家税收的“跑、冒、滴、漏”。
  对外来中央建安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情况也较复杂,各地在征收管理过程中应严格依法办事,及时沟通征管信息,反馈征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建议。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该项工作贯彻情况于10月31日前书面报告市局所得税处。
  附件: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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