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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地来榕中央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地来榕
中央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榕国税所[2000]123号 2000年4月30日)


  近几年来,许多外地来榕的中央建筑安装企业承接了我市的基础设施、市政建设以及部分高层楼宇的建设项目的施工任务,工程项目较多,工期较长,合同金额较大,但向我施工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完税情况的较少,各地国税机关由于“疏于管理,淡化责任”,对此管理不到位,在征收管理上出现了“真空”地带。为加强并规范外地来榕的中央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等规定,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地来榕的中央建筑安装企业(以下简称外来中央建安企业),是指来自福州市以外的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所属的建筑安装企业、军队及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所属的建筑安装企业,以及上述中央企事业单位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或股份制的建筑安装企业。
  二、报验登记。外来中央建安企业进入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施工的,应在到达施工地后的30日内向施工地县(市)、区级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报验登记手续。报验登记时,必须提供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同时还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以及项目施工队伍基本情况表资料(如名称、住所、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开户银行、联系电话等),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实后予以登记查验,但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
  企业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向施工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核销报验登记手续。
  三、完税申报。外来中央建安企业,应在每季后45日内向施工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完税申报。完税申报必须提供经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的“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表式附后)或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以及工程项目进度统计资料和工程价款结算资料。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完税申报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依法责令其限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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