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齐齐哈尔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黑经价字[2000]97号 2000年4月28日)
齐齐哈尔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的请示》(齐价经呈[2000]14号)收悉。为了加快水源建设,缓解城镇供水紧张局面,减少企业亏损。根据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和市物价局组织实施的价格听证会审议意见,本着城市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市区自来水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每吨0.70元调整为1.00元;
2、机关、企事业单位用水由现行每吨1.00元调整为1.60元;
3、特种行业用水由现行1.50元调整为2.10元;
4、执行范围为市中心城区和富拉尔基区,同时停止水源建设费的征收。
二、齐市碾子山区、昂昂溪区、梅里斯区自来水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每吨1.20元调整为1.50元;